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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谷歌胜诉|判决书正文(3/5)

2021-04-10 12:00:00

【编者按】2021年4月5日,美国最高法院在甲骨文诉谷歌版权侵权一案中推翻了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裁定谷歌的安卓移动操作系统使用甲骨文Java API源代码构成“合理使用”,不构成版权侵权。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案历经十年多次反转至此落槌。下文为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对判决书正文的翻译,本判决书翻译我们将分为五期陆续发布,本文是判决书全文翻译之二。后续,我们还将对本案提到的重要法律问题进行评述,敬请期待。

 

谷歌诉甲骨文判决书全文双语比照版

司法案例翻译/英译中-Google LLC v. Oracle America Inc. 2021.pdf · master · Contransus · AtomGit

 

 

判决意见书

注:该判决意见书在《美国报告》首次刊印前将进行正式修订。请读者将任何印刷或其他形式上的错误告知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报道员(华盛顿特区20543),以便在首次刊印前更正。

美利坚合众国最高法院

No.18–956

谷歌公司 v. 甲骨文美国公司

移审至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庭令

 

【前文】


VI

我们现在回到本案的基本法律问题上:谷歌复制Sun Java API的行为(特别是其使用该API的37个程序包的声明代码及组织结构的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本院认为上述合理使用条文下的四个要素适用于本案面临的这类计算机程序,本院将考虑上述四要素以解答前述问题。如前,我们已经复述该四要素【13-14】。为便于说明,我们从第二个要素开始展开。

 

A“ 版权作品的本质

 Sun Java API是“用户界面”。它为用户(此处为程序员)提供了一种可以通过“一系列菜单命令”来“操纵和控制”执行任务的计算机程序的方式【 Lotus Development Corp., 49F. 3d, at 809】。API反映了太阳公司将计算机可执行的可能任务划分为一组某类计算机实际执行的现实任务。例如,太阳公司决定,其API将调用一个将两个整数进行数值大小比较的任务。太阳公司的API(据本院所知)不会调用的任务为,确定哪个伟大的阿拉伯学者决定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不是罗马数字)来执行“较大整数”的任务。尽管人们可能会就如何标记和组织任务的决定产生争议(例如,将某个任务命名为“max”或将其放置于一个名为“Math”的类中,但没有人主张关于什么才算是一项任务的决定本身应受版权保护【Cf. Baker v. Selden, 101 US 99 (1880)】。


如上【上文的3-5】及下文附录B所述,本院可认为涉案技术具有三个基本部分。首先,涉案API包含实际指导计算机执行每个任务要遵循的步骤的“实现代码”。谷歌编写了自己的程序(实现程序)来执行其API调用的各个项任务。


其次,Sun Java API将称作“方法调用”的特定命令与各任务的调用相关联。例如,符号 java.lang 是调用指示计算机执行“较大数字”操作程序(无论其为太阳公司编写,还是由谷歌编写(本案中由谷歌编写))命令的一部分。在本案中,甲骨文并不主张程序员对这些命令的使用行为本身侵犯其版权。


第三.Sun Java API包含将方法调用的编写与存储所需实现代码(此处为声明代码)的计算机中的特定“位置”相关联的计算机代码。声明代码既标记了API中的特定任务,又把这些任务或“方法”组织到“包”和“类”中。本院在上文中将这种组织粗略类比为文件柜、抽屉和文件。甲骨文的确主张谷歌使用Sun Java API的声明代码侵犯了其版权。


涉案声明代码作为计算机程序的一部分与其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类似。国会已指定计算机程序是版权的主体。但是,本案诉争声明代码又与许多其他类型的受版权保护的计算机代码有所不同。涉案声明代码与通用系统(即计算任务的划分)密不可分,但并没有人主张通用应系统适用版权保护。涉案声明代码与将任务组织到称作文件柜、抽屉和文件中的思想密不可分,而该思想也不受版权保护。涉案声明代码与程序员已知的特定命令(本案中称作方法调用(例如 java.lang.Math.max 等))的使用密不可分,而此处与甲骨文并不存在竞争。涉案声明代码与实现代码密不可分,然而实现代码虽然受版权保护但(在本案中)并未被复制。


此外,复制的声明代码和未复制的实现程序调用并反映不同的功能。单个实现可以使计算机执行数十个不同的步骤。证人告知陪审团,要编写实现程序需要权衡包括计算机执行任务的速度或计算机内存的可能大小等因素。一位证人称,API开发者的创造力是在顾虑“依靠电池供电的设备的电源管理之类的事情”时所施展的“魔法”【App.143; see also id. , at 147, 204】。这恰恰正是开发(并非用于笔记本电脑或台式机中,而是用于截然不同的智能手机环境中)安卓软件所需要的创造力。


声明代码(与程序员的方法调用密不可分)还体现了另外一种创造力。例如,Sun Java的创建者试图找到直观上容易记住的声明代码名称【同上,211】。他们希望吸引那些程序员学习该系统(来帮助进一步开发)而不愿使用另一个系统【See post ,at 10】(“声明代码……是面向用户的。其必须以对开发者而言直观易懂的方式来设计和组织,以方便开发者调用”)。太阳公司最初的业务策略便在强调使用API吸引程序员的重要性。它试图开放“API”并“随后……在实现上进行竞争”【App.124–125】。审理证词中随处可见证人将以用户为中心的声明性代码与创新的实现代码进行严格划分的例子【同上,at 126-127, 159-160, 163-164, 187, 190-191】。


这些特征意味着,声明代码(作为用户界面的一部分)与正常运行的计算机程序在某种程度上有所不同。像其他计算机程序一样,声明代码本质上也是功能性的。但声明代码不同于许多其他程序之处在于,其使用本身就与不可复制的思想(一般的任务划分和组织)和新创性表达(安卓的实现代码)密不可分。声明代码不同于许多其他程序之处还在于,其很大一部分价值来自非版权人(即计算机程序员)投入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来学习API系统的价值。声明代码不同于许多其他程序之处还在于,其价值在于它努力鼓励程序员学习和使用该系统,以便他们使用(并继续使用)太阳公司的实现程序(谷歌未复制)。


尽管版权可保护许多不同种类的作品(Leval 1116),但本院已强调需“承认某些作品比其他作品更接近[版权]的核心”【 Campbell , 510 U.S., at586】。基于上述原因,声明代码(如受版权保护的话)要比大多数计算机程序(例如实现代码)离版权的核心要远。这一事实消除了异议法官和联邦巡回法院均提及的如下顾虑,即在本案中适用“合理使用”将严重破坏国会为计算机程序提供的常规版权保护。这意味着“版权作品的本质”这一要素指向合理使用。


B.“ 使用的目的和特征

就本案案件事实下的合理使用,本院考虑了复制者的使用行为是否“添加了新的、具有进一步目的或不同特征的元素,转换”版权作品为“新的表达方式、含义或信息”【同上,579】。评论人对此进行了更广泛的讨论,探究复制者的使用行为是否“实现版权法激发创造力并启迪大众的目标”【Leval 1111】。为回答这个问题,我们用“转化性”一词来描述这种添加了新的且重要元素的复制使用行为【 Campbell , 510 U. S., at 579】。例如,即便精准复制了受版权保护的“‘广告标志以评论消费主义’”的“‘艺术绘画’”也可能落入合理使用的范畴【4 Nimmer on Copyright §13.05[A][1][b](引自Netanel案, 合理使用的意义, 15 Lewis & Clark L. Rev. 715, 746(2011)】。又或者,就像本院在Campbell案中所裁定的,因“[滑稽模仿](parody)需要模仿原著来表达其观点,故其就原著进行评论或批评可具有转换性”【510 U. S., at 580-581】。


谷歌精确地复制部分Sun Java API的部分原因与太阳公司创建该部分API的原因相同,即使得程序员能够调用实现特定任务的程序。但是,由于几乎所有未经授权即使用受版权保护的计算机程序(例如,用于教学或研究目的)的做法均相同,因此禁止本案中的复制行为将严重限制合理使用在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性案件中的适用范围。故而,本院在确定某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可转换性”时,必须更加深入且更加细致的审视复制行为的所谓“目的”和“特征”【17 U. S. C. §107(1)】。


本案中谷歌对Sun Java API的使用行为旨在创造新的产品。谷歌想要扩展安卓智能手机的使用范围和实用性。这些新产品为程序员提供了针对智能手机环境的具有高度创造力和创新度的工具。在某种程度上,谷歌使用部分Sun Java API来创造一个可供程序员轻松使用的新平台,其使用行为与版权本身的基本宪法目标-创造性“进步”是一致的【Cf. Feist , 499 U.S., at 349-350“版权的主要目的并非为作者的劳动奖励,而是‘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引自 U. S. Const., Art. I. §8, cl.8)】。


陪审团得知,谷歌将其对Sun Java API的使用限制在与安卓相关的任务及特定的编程需求内。它仅在需引入对智能手机程序有用的任务的情况下,才复制涉案API(由太阳公司创建以用于台式机和笔记本电脑)【App. 169-170】。而且,它只在使得程序员无需放弃一部分熟知的编程语言并学习新的语言便能够调用这些任务的情况下,才复制涉案API【同上,139-140】。再次重申,谷歌(通过安卓)提供了一套可在截然不同的计算环境中运行的新任务集。这些任务是通过使用旨在在该新环境中运行的新的实现代码(由谷歌编写)来执行的。有些法庭之友提到谷歌的行为系“重新实现”,即“构建一种系统”……其对现有系统的“相同单词和语法进行重新定义”,在这种情况下,以便于已学习现有系统的程序员可将其基本技能运用到新系统中【R街研究院(R Street Institute)等概述as Amici Curiae 2】。


本案中的记录说明,重新实现接口可以促进计算机程序开发的多种方式。陪审团得知,共享接口对于不同的程序间相互对话而言是必须的【App. 125(“我们必须在API上达成共识,以便我编写的用于播放电影的应用程序可在您的设备上运行”)】。陪审团得知,如果使程序员能够使用其已获得的技能,则必须重新实现接口【同上,191(“如果API标签改变,则该软件将无法继续运行,而且开发者……为使用这些标签API将不得不学习一种全新的语言”)】。陪审团得知,API的重复使用在业界普遍存在【同上,at 115, 155, 663】。陪审团得知,太阳公司自身在创建Java时就使用了预先存在的接口【Id., 664】。陪审团得知,太阳公司高管们认为Java编程语言的广泛使用(包括在智能手机平台上的使用)将对公司有利【同上,130-133】。


支持谷歌的法庭之友总结了与证人向陪审团的讲解相同的观点:“谷歌重新实现的Java SE部分或有助于保持较大Java开发者社区中使用的一致性”)【See, e.g. , 版权学者概述 as Amici Curiae 25】;“允许合理使用功能性代码,将使创新行为为整个市场的发展创造新机会”【微软公司概述as Amicus Curiae 22】;“重新实现接口推动了流行编程语言的广泛运用”[强调:其已被删除]【83位计算机科学家概述 as Amici Curiae 20】;R街研究院描述了甲骨文对其他API的重新实现【R街研究院(R Street Institute)等概述 as Amici Curiae 15-20】;“(已)成为行业标准的软件的大部分功能元素之版权,赋予了其版权人反竞争的权力”【美国反垄断协会概述 as Amicus Curiae 7】。


本院信服前述观点及相关事实,并认为谷歌复制行为的“目的和特征”是具有转换性的,因此本要素也支持谷歌系合理使用。


在第一个要素下,通常还有其他两个考虑:商业化及善意(good faith)。§107条文中包含各种非商业用途(例如教学和学术用途)的特权复制范例。毫无疑问,前述复制行为的非商业性本质的结论,使天平偏向了合理使用。但反之结论则未必成立,因为许多常见的合理使用都是毫无争议的商业性使用。例如,§107条文中包含诸如“新闻报道”的示例,(而“新闻报道”)通常是为了追逐商业利润而进行的。因此,即便谷歌的使用行为是一项商业活动(此为两方均无异议的事实【see 886 F. 3d, at 1197】)也不影响第一个要素的成立,尤其考虑到重新实现在新版安卓系统中所扮演的固有转换性角色。
至于恶意(bad faith),本院在Campbell裁决中对恶意是否在合理使用分析中起作用的观点进行了质疑【510 U. S., at 585, n. 18】。本院基于“版权并非为品行优良的人而保留的特权”【Leval 1126】而认为该质疑具有合理性。本院在本案中没有必要判断“善意”作为一般性问题是否对本案探究有所助益。本院仅注意到,鉴于其他要素的力量倾向于合理使用及陪审团基于激烈互斥的证据作出支持谷歌的裁定,在本案案件事实下基于事实的考虑并非决定性的。

 

(未完待续)

 

 

 

译者:刘伟  郭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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