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开源相关司法案例
此处汇总了开源相关的司法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美国、德国、法国、西班牙等国家的案例,以及开放原子对相关案例的介绍。本模块持续更新中,欢迎您提供线索!
中国
2024 上诉人隐木(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数据堂(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4)京73民终546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
CC协议 商业道德 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涉案数据集在GitHub上根据CC BY-NC-ND 4.0开源。被告使用涉案数据集的行为违反了CC BY-NC-ND 4.0中的“非商业性使用”要求,法院肯定了CC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此种行为违背了数据服务领域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数据服务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3 上诉人浙江亿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启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刘某某、吴某某、谢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
违反GPLv2 寻求侵权救济的权利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最高院认为,在软件尚未被开源、原告软件著作权人认为其软件不受GPLv2协议约束、被告侵权人依据GPLv2协议提出不侵权抗辩的侵权纠纷中,软件开发者自身是否违反GPLv2协议和是否享有软件著作权,是相对独立的两个法律问题,假定即使原告因违反GPLv2协议导致涉案软件存在权利瑕疵,该瑕疵亦不影响原告针对被诉行为寻求侵权救济。
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English translation of Yibang v. Wangjing et al. Judgment
2023 福建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2063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
GPLv3协议性质 原告主体资格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对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2019)粤03民初3928号 作出的二审判决。最高法认为,侵害开源软件著作权纠纷中,项目管理人可以单独就侵害开源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贡献者主动参与开源项目应视为其默示同意作为被许可人的项目管理人提起侵权之诉,如贡献者乃至在先代码著作权人若对涉案权利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或权益分配存在争议,可另行向项目管理人主张。
2023 福建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1589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
GPLv3协议性质 原告主体资格
本案与 2023 福建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2063号为同一原被告的系列案件,最高法在此两例案件中持相同意见。
2022 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21)苏01民初3229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
GPL 传染性
本案一审判决系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法院判决对于受GPL传染和影响的主程序,因原告违反GPL开源许可协议而未支持其著作权侵权主张和侵权,对于未受传染和影响的预览程序则认定行为人侵权。
更多信息请见:开源法律速览 | 未来诉云蜻蜓案介绍
2022 深圳花儿绽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盘兴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盘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2021)最高法知民终2298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
侵害技术秘密
本案系最高法2022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最高院二审认为,涉案软件源代码构成技术秘密,被告依据软件源代码使用许可合同获取涉案软件源代码后,在GitHub公共网站披露该源代码的行为,不仅构成合同违约,还构成技术秘密侵害。本案揭示了,向公开网站/开源社区发布源代码的贡献者(不论个人或法人)应当注意其提交/公开行为是否受到有关前置保密义务限制,切不可未经许可披露商业源代码。
2021 克诺尼克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2021)京行终3135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
商标注册 商标性使用
本案为撤三案件,诉争商标(国际注册号:1117385,图形标识)所适用的软件系开源软件,案件争议点在于诉争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商业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法院判决,不认可原告提供的诉争商标在开源软件上使用的相关证据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本案中,克诺尼克公司(Canonical公司)提交的证据多为介绍性质、指引性质的文档,而不能证明带有诉争商标的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且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于指定期间在中国大陆地区针对诉争商标的销售及推广应用情况。
2021 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9)粤73知民初207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
GPLv3性质 "传染"范围 原告主体资格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1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该案判决认定,GPLv3协议具有合同性质,是授权方和用户订立的格式化著作权协议,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此外,该案还涉及开源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及权利行使、GPLv3协议“传染性”范围判定、在GPLv3协议中增加限制商业使用条款的效力,以及违反开源软件协议法律后果的多个核心开源法律问题。
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English translation of Luohe v. Wanyou Judgment;源规律 | 罗盒诉玩友案讲解
2021 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9)粤03民初3928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
GPLv3协议性质 原告主体资格
本案与前案为同一原告起诉的系列案。本案首次明确了GPLv3的法律效力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违反使用限制时起自动解除,因而用户的复制、修改、发布等行为因失去权利来源而构成侵权;原告提起诉讼无需全体贡献者的同意或授权,GPLv3协议第10条的规定并未限制授权人对违反许可协议的用户主张著作权等多个法律问题
2019 北京闪亮时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乱买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9)最高法知民终663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
GPLv3法律效力 “传染”范围
本案中,最高法在判决中结合GPL.v3协议中互惠性(传染性)条款的例外规定,本案中,虽然不乱买公司认可其前端代码中使用了GPL协议下的开源代码,但其主张权利的是后端代码,其后端代码是独立于前端代码的其他程序,并不受GPL协议的约束,无需强制开源。
2019 数字天堂(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柚子(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8)京民终471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
GPL 法律约束力
本案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GPL开源协议的第一案。被告以原告软件应遵循GPL协议开放源代码为由提出著作权侵权抗辩。法院在判决中承认GPL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未对开源协议互惠性(传染性)条款进行展开。
2017 浙江阿凡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7)浙02民终3852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
开源编程语言 演绎作品 CC许可证
本案中,宁波中院认为,被上诉人主张著作权保护的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由PHP语言编写,但计算机语言本身具有工具属性,以特定计算机语言编写的ShopNC软件作品通过作者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表现的作品独创性与计算机语言之间并未体现以后者为基础的派生关系,故也并非属于PHP语言演绎作品。即使以演绎作品的角度审查,CC许可证的开源传导性,指向的是原作品的演绎作品,涉案ShopNC软件也并不受PHP软件手册CC许可证开源义务的约束。
2017 浙江商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17)浙10民终1825号
开源编程语言
本案中浙江台州中院认为,涉案软件采用开源语言PHP语言编写,但这与编写后的软件是否开源比没有必然关系。软件是否选择开源取决于该软件所选择的相应许可证。本案案情与2017 浙江阿凡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2017)浙02民终3852号基本相同。
2017 北京中交汇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宏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2016)京03民初7号
产品缺陷 硬件设备
本案中法院认为,如果硬件设备中安装开源软件后出现问题,且双方对开源软件的安装标准没有事先达成一致,则开源软件出现造成的问题不属于产品缺陷。
2013 天骄文韵软件(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2013)浙杭知终字第95号
Apache许可证 商业秘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基于开源软件开发出的软件是否能够作为商业秘密得到保护。二审法院认为,如果软件中既包含开源软件,也包含自己开发的代码,则自己独立开发的部分在符合商业秘密认定三要件的情况下能够作为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以上案件判决书可见中国裁判文书网、聚法、知产宝等公开网站。
美国
2024 Software Freedom Conservancy, Inc. v. Vizio, Inc. et al, No. 8:2021cv01943 - Document 30 (C.D. Cal. 13/5/2022)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驳回Vizio简易判决动议的判决(29/12/2023),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部分支持SFC简易审裁动议的判决(27/3/2024),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第三方受益人诉讼 GPLv2、LGPLv2.1
本案系原告以被告产品的消费者的身份提出的诉讼,系第一个消费者GPL第三方受益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该案最新进展请见CASE NO: 30-2021-01226723-CU-BC-CJC,原告的合同之诉请求得到支持,但是SFC是否是GPL的第三方受益人需要陪审团裁定。
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SFC诉Vizio案中译文
2022 Neo4j, Inc. v. PureThink, LLC, No. 21-16029 (9th Cir. Feb. 18, 2022)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5:18-cv-07182-EJD (N.D. Cal. Oct. 25, 2023)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AGPLv3 进一步限制 不正当竞争
本案涉及AGPLv3著佐权许可证及Commons Clause条款争议。Neo4j诉PureThink案于2022年 2月18日由美国第九巡回法院以非判例形式作出维持原判的上诉判决,即认定原告在AGPLv3许可证上添加的Commons Clause属于版权人的进一步限制,被许可人不能移除版权人增加的限制,否则构成侵权。然而,该案本身及围绕 Commons Clause许可限制条款的讨论并未就此平息。2023年10月,法院新判决。
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Neo4j诉PureThink案中译文;开源法律速览 | Neo4j诉PureThink案介绍
2021 Google LLC v. Oracle America, INC. Certiorari to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No.18-956, SC 2021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使用Java API源代码 合理使用
2021年4月5日,美国最高法院在甲骨文诉谷歌版权侵权一案中推翻了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裁定谷歌的安卓移动操作系统使用甲骨文Java API源代码构成“合理使用”,不构成版权侵权。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案历经十年多次反转至此落槌。
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Google诉Oracle案中译文;源规律 | Google诉Oracle案讲解
2021 Elasticsearch, Inc. v. Amazon.com, Inc. (3:19-cv-06158) District Court, N.D. California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商标侵权
ElasticSearch是归属Elastic公司的一个开源项目,提供分布式、高扩展、高实时的搜索与数据分析引擎。Amazon公司于2015年基于ElasticSearch推出了自己的产品及服务,并将其命名为“Amazon Elasticsearch Service”,该名称使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议。2019年Elastic向Amazon发起了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诉讼。Elastic的诉由是“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即:1)Amazon销售的产品使用“Elasticsearch”标识可能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使消费者误认为Elastic赞助或认可Amazon的产品,构成了商标侵权。2)Amazon使用“Elasticsearch”标识用于商业促销的行为,可能欺骗消费者Amazon提供的产品具有Elastic提供的“Elasticsearch”品牌产品同样的性质、特征或质量,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对此,Amazon以合理使用等进行了抗辩。直至2022年,该诉讼最终以双方和解告终,亚马逊网站页面以及产品服务名称中均删除了“Elasticsearch”一词,并由Elastic销售的Elastic Cloud取而代之。
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Elasticsearch诉Amazon案中译文
2019 Rotheschild Patent Imaging LLC v. GNOME Foundation, Case 4:19-cv-05414-HSG 请见相关报道
专利侵权
2019年,Rothschild Patent Imaging(RPI)对GNOME基金会的开源项目提起专利诉讼,称GNOME下某项目的Shotwell 软件侵犯了其第9936086号专利,并提出侵权索赔。这是第一批针对开源项目的专利侵权诉讼之一。这促使4000多名自由与开放源码软件社区成员团结起来,为GNOME基金会辩护,并筹集了超过15万美元的资金帮助GNOME基金会来应对该侵权索赔。最终,GNOME基金会与RPI达成和解,并为所有开源软件获得了全面、免费的专利许可。
2018 SCO Group, Inc. v.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 879 F.3d 1062 (2018)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Linux 版权侵权
本案是曾被Linux视为“生存威胁”的诉讼案,历时18年最终以1425万美元达成和解。本案起因于SCO前身与IBM之间就操作系统达成的合作项目Monterey。SCO指控称,IBM将属于SCO的知识产权贡献给了Linux开源社区并创建了UNIX操作系统AIX,进而使这些源代码以GPL许可证形式免费被使用。2018年,美国上诉法院撤销了基于代码盗用主张对IBM的简易判决并发回地区法院重审,并就对IBM侵权性干扰的主张维持原判,对驳回SCO修改诉状的请求维持原判。2021年,随着SCO宣告破产,双方最终和解。
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SCO诉IBM案中译文;源规律 | SCO诉IBM案讲解
2018 Great Minds v. FedEx Office & Print Services, Inc., No. 17-808 (2d Cir. 2018)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CC许可证 非商业目的使用
本案涉及对CC4.0-BY-NC-SA中“非商业用途”的解释。联邦第二巡回法院指出,在许可证没有明确反对被许可人通过第三方行使许可证授予的非商业用途权利时,被许可人可以通过提供商业复制服务的第三方代理来实现非商业性用途,认定商业提供者代表非商业被许可人进行的复制,属于CC4.0-BY-NC-SA条款意义上的非商业用途。
2018 Decision Q Corporation et al v. GigM Technologies, LLC et al, 2018 U.S. Dist. LEXIS 234707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Apache许可证 可版权性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包含部分开源代码的代码作品是否属于版权保护的对象。法院认为,虽然被告GigM代码的各个行可能不是受版权保护的原始表达,但被告本杰明.韦斯特和GigM将这些非原创行与其开发的原创代码结合使用可产生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2018 Artifex Software, Inc. v. Hancom, Inc., 3:16-cv-06982, (N.D. Cal.) 请见案件进展
GPLv3法律性质 “传染”范围 法律效力 双许可
本案中法院认定 GPL 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合同”,对开源许可证的许可条款的效力予以承认。原告Artifex研发了一款PDF编辑器软件Ghostscript并以“双重许可证”模式(可选择商业许可证或者GPLv3)发布。被告是一家韩国软件公司,于2013年开始就将原告的涉案软件编写入其韩文软件Hancom Office之中。被告并未购买商业许可证,且也并未根据GPLv3要求披露软件源代码。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支付单独的商业许可证费用,因此被告在没有获得商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视为同意GPL的条款,这充分证明了合同的存在。被告在分发其软件时没有按照GPL的要求提供源代码即违反了合同。该案开创了一个先例,即像 GNU GPL 这样的许可证可以被视为合同,当违反这些合同时,开发者可以合法地提起诉讼。该案在2018年1月正式和解。
2017 CoKinetic Systems, Corp. v. Panasonic Avionics Corporation, 1:17-cv-01527, (S.D.N.Y.) 请见案件进展
第三方受益人诉讼 违反GPL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告并非涉案软件的版权所有者,而是作为GPL许可证的第三方受益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开披露涉案源代码。原告指称Panasonic Avionics通过故意拒绝分发其基于开源Linux操作系统的源代码,垄断了Panasonic IFE软件和媒体服务市场。本案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月秘密和解。
2015 Art Drauglis v. Kappa Map Group,LLC, 128 F. Supp. 3d 46 (D.D.C. 2015)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集合作品 衍生作品 CC BY-SA许可证3.0
本案中,被告将原告CC BY-SA 许可证3.0下的作品用于地图集封面。法院认为,无论是地图集封面还是其他部分,都不构成许可证中所称的“衍生作品”,相反更像是“集合作品”,因此许可证的要求不适用于地图集。
2014 XimpleWare, Inc. v. Versata Software, Inc. et al, No. 5:2013cv05161 - Document 142 (N.D. Cal. 2014)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GPLv2条件的触发 专利侵权
本案中,被告Versata在其DCM软件中使用了原告XimpleWare根据GPLv2.0开源的XML软件中的部分代码,并将DCM软件销售给其客户Ameriprise等公司(下称“Versata客户被告”)使用。XimpleWare基于其拥有的与XML软件相关的三项专利,向法院提出的诉讼主张之一是Versata客户被告使用DCM软件的行为构成专利直接侵权。在解决此争议点时法院指出,在Versata客户被告遵守GPLv2.0条款的前提下,GPLv2.0明确允许其对XML源代码进行纯粹的使用;即使上游分发方Versata违反许可证条款,在Versata客户被告本身不违反GPLv2.0的情况下,其使用行为不会受到限制。若要指控Versata客户被告构成专利直接侵权,必须证明Versata客户被告在违反GPLv2.0条款的情况下进行了分发。但由于XimpleWare无法举证证明Versata客户被告存在分发DCM软件(其中包含XML代码)的行为,法院驳回了XimpleWare该诉讼主张。从法院的论述中可看出,单纯的“使用”行为并不触发GPLv2.0的条件,“分发”行为才是GPLv2.0条件的触发器。
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XimpleWare诉Versata Software等案中译文
2009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v. Cisco System, Inc, No.1:08CV10764 请见相关报道
GPL 公开源代码
本案中,Cisco System公司在其路由器的内置软件中使用了适用GPL和LGPL的开源代码,但该公司在向客户分发路由器时,拒绝公开软件源代码。自由软件基金会在与其交涉无果后将Cisco System公司诉至法院。双方最终达成和解,Cisco System公司向自由软件基金会支付一笔费用并承诺公开路由器源代码。
2008 JACOBSEN v. KATZER, No. 08-1001 (Fed. Cir. 2008)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Artistic许可证 法律效力
2008 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审理的Jacobsen诉 Katzer上诉案中,直接对开源软件许可协议Artistic license v1.0的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本案原告的上诉指出,开源软件许可协议明示了授权许可源代码文件包可以复制的条件,并使用了习惯性用语提示授予复制、改编、分发的权利。如果下载使用者不能满足这些条件,则应该按照提示与版权人另行协商。否则,如果被许可使用者超出该范围使用,就构成侵权,开源软件许可人可以以版权侵权提起诉讼,故裁定撤销联邦地区法院原裁决并发回重审。
2007 Software Freedom Law Center v. Monsoon Multimedia, Inc 请见相关报道
GPLv2.0 公开源代码
本案中Monsoon公司在其产品Hava中使用了适用GPLv2.0的BusyBox工具包,却未将自己的产品根据GPLv2.0开源。软件自由法律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禁止Monsoon销售侵权产品并获得赔偿。最终双方庭外达成和解,Monsoon在其公司声明中承认其违反GPLv2.0,并承诺将遵循GPLv2.0条款。
2006 Wallace v.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 No. 06-2454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垄断 开源许可证 掠夺式定价
本案中原审原告认为Linux操作系统及其衍生作品根据GPL许可证进行免费分发构成掠夺性定价,会不当消除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中的竞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原告并未阐明根据GPL免费获得软件将导致价格垄断,若无法证明原审被告通过降低产量和哄抬价格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谋取自我利益,则没有反托拉斯法的适用空间,此外原审原告也没有证明Linux操作系统从长远看会损害消费者福祉。另一方面,GPL旨在促进新衍生作品的产生,而非限制贸易。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未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
2005 Wallace v.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Inc. (S.D.Ind. 2005), 1:05-cv-0618-JDT-TAB (S.D. Ind. Nov. 28, 2005)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价格固定 开源许可证 共谋
本案中,原告认为FSF与其分发者共谋通过开源许可证对开源软件中的知识产权固定价格。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足以构成GPL许可证违反合理原则的指控,但由于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反垄断损害,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2 Progress Software Corp. v. MySQL AB, 195 F. Supp. 2d 328 (D. Mass. 2002)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GPL软件 GPL违反 商标侵权
本案中,法院就被告基于GPL软件MySQL开发其商业软件并发行了这个名称中包含了原告“MySQL”商标的商业软件而未公开源代码的行为,发布了初步禁令,但该禁令只是禁止被告改进以及销售任何形式的包含MySQL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使用与MySQL商标有关的域名以及运作采用MySQL注册商标的网站,并没有对GPL规则的效力作出解释。同时,在听证期间,法官认为“没有什么原因”(不管是否是动态链接)会使得GPL失去法律效力,但这并未反映在判决书上。本案最终以双方庭外和解结束,被告公开了Gemini的源代码。
2001 Planetary Motion, Inc. v. Techsplosion, Inc., 261 F.3d 1188 (2001)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商业性使用
本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开源软件不涉及直接销售,但在开源软件上对商标的使用属于商业性使用,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欧盟
2022 Google and Alphabet v. Commission(Google Android)Case T-604/18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支配地位 安卓系统
2015年欧盟委员会对谷歌发起反垄断调查,并于2016年4月就安卓系统和相关应用程序向谷歌发出反对声明,指出谷歌的某些行为涉嫌违反欧盟的反竞争监管规则。2018年欧盟委员会作出决定,认为谷歌凭借其在互联网搜索服务市场、移动设备操作系统市场和安卓应用商店市场这三个相关市场的绝对市场支配地位,利用其对安卓系统及安卓认证标准的垄断,通过强迫移动设备制造商预装软件、预设默认操作系统、排斥第三方操作系统等方式,损害了相关市场的竞争环境和消费者利益,并进一步巩固了其在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违反了欧盟反竞争相关法律法规。谷歌将该决定诉至欧洲普通法院,但普通法院维持了大部分欧盟委员会的决定,仅在某些方面进行了不同的分析并调整了罚款数额。
2012 Microsoft Corp. v European Commission T-167/08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操作系统 互操作信息
在欧盟委员会对微软展开的调查案中,欧盟委员会认定微软公司拒绝向其开源软件竞争厂商提供Windows操作系统和网络服务器之间的互操作性信息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对其处以罚款。该决定经欧盟初审法院最终被上诉至欧盟终审法院,根据终审判决微软需要支付8.6亿欧元的罚款并提供互操作性信息。欧洲自由软件基金会以代表自由软件运动利益的第三方参与了欧盟委员会对微软的调查案。欧洲自由软件基金会的首席法律顾问Carlo Piana称:“我们成功地维护了自由软件开发者获得互操作性信息的权利...这个结果再次证明我们是正确的,获得互操作性信息是我们的权利,而不是微软作出的让步。”
德国
2021 OLG Karlsruhe, Urteil vom 27.01.2021 - 6 U 60/20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GPLv2 “传染”范围 版权侵权 诉诸伪善 非法演绎作品
本案中,内容管理系统WordPress软件在GPLv2.0下许可,原告使用WordPress发布了名为Affilliseo的“主题”(即Theme)并进行商业售卖。被告公开表示,由于该主题系WordPress的衍生作品,被告将基于GPLv2.0在GitHub上发布该主题的源代码。为免源代码披露,原告向曼海姆地区法院申请了临时禁令。在交涉过程中,被告律师庭外发函告知原告:被告在无法律判决的情况下不会发布涉案软件。一审法院受理原告申请后,被告律师庭外发函告知原告:被告在无法律判决的情况下不会发布涉案软件。一审法院根据原告申请确认临时禁令已经终结,被告向德国卡尔斯鲁厄高级地区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月27日,上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并不予支持被告抗辩,认为对著佐权条款的违反导致厂商丧失使用、修改原始开源软件的权利,但不论二次开发的程序依据德国著作权法是构成合作作品还是改编作品,其均有权进行维权,且其侵权行为并不能使得第三方未经其同意以自己的名义披露二次开发程序的源代码。此外,法院也将原告的二次开发程序构成对原始开源程序的侵权和被他人侵权视为两个须单独考量的法律问题,未就其是否构成原始GPL开源软件的衍生作品或构成独立作品展开评判。
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2021 OLG Karlsruhe, Urteil vom 27.01.2021 - 6 U 60/20判决中译文, 案件评述;
2021 LG Mannheim, Vergleich v. 27.12.2021, Az. 7 O 2/21, Ayuso, Welte, Kedlecsik v. McHardy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英译文
GPL执法
本案涉及GPL执法的对比。本案涉及原被告双方对GPL许可证的许可条件应如何执行持有不同意见而产生的纠纷,最终双方和解。
2019 OLG Frankfurt, 22.10.2019 - 11 U 95/18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CC许可证 损害赔偿数额 确认之诉
本案为消极确认之诉。X先生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在网站上依据CC协议发布,根据该协议,只有在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标题并提供发布图像的网页链接,方可使用。本案原告在其网站上使用该照片时,仅署名但未按照CC协议注明照片的标题和来源链接;经X先生授权,一个提供维权服务的协会(本案被告)向原告发布律师函,要求其赔偿并偿付维权费用。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发出“停止声明”后,转而起诉被告要求法院宣布其没有义务向被告承诺停止侵权、支付损害赔偿金和偿付诉前警告相关的费用,且被告有义务偿付其法律辩护费用。
二审中,法兰克福高级地区法院认为:1. 根据《德国著作权法》第97条第2款第2句以许可类比的方式计算损害赔偿额时,原则上不反对作者之前在满足有关作者署名的某些要求的条件下曾免费许可其作品。但是,如果索赔对象在公开作品(本案中为照片)时已经指明了作者姓名,只是没有提供图片来源和/或图片标题,则法院无法可靠地评估最低赔偿额。2. 协会或组织在追究著作权侵权方面具有值得保护的自身利益的前提是,为其成员进行相应维权是该协会的章程规定宗旨。因而,法院维持原判,支持原告诉请,确认不就违反CC协议判处损害赔偿。
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OLG Frankfurt, 22.10.2019 - 11 U 95/18 判决中译文
2019 OLG Hamburg, Urteil v. 28.02.2019, Christoph Hellwig v. VMware Global, Inc 请见初审判决书德文原文
GPLv2遵从 版权侵权
本案中,原审被告的一个虚拟化软件中包含vmkernel和vmklinux两个主要功能模块,其中vmklinux已根据GPLv2开源,vmkernel是被告独立开发的模块,该模块被vmklinux驱动。原审被告未为vmkernel提供任何许可,也没有披露该模块源代码。原审原告提起诉讼,主张vmkernel和vmklinux是一个统一的作品,被告应该根据GPLv2将vmkernel开源。德国洪堡上诉法院因原审原告无法确定其在VMware产品中拥有版权的特定代码行而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请。
2018 LG München, Beschluss v. 17.12.2014, Az. 37 O 8778/14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CC许可证 引用许可证和作者名称的适当形式
本案中,法院认为,以鼠标悬停的方式显示版权所有者名称以及对许可证的引用不足以满足CC许可证的要求。
2018 AG Bochum, Urteil v. 11.04.2018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CC许可证 非商业性使用 赔偿数额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认根据CC-BY-NC 3.0许可的作品的侵权赔偿数额。法院指出,由于涉案作品已经以非商业使用的形式公开,且原告无法证明其通过该作品获得的商业报酬数额,因此该作品的经济价值微乎其微,最终判定赔偿数额为100欧元。
2018 AG Kiel Urteil - Az. 111 C 7/17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CC许可证 赔偿数额
本案涉及违反CC许可证的侵权赔偿数额确定问题。法院认为,使用作品方未遵循CC许可证的行为并未给权利人造成任何损失,此外适用CC许可证的非商业用途作品的客观价值只能设置为零,因此最终判决作品使用方无需向权利人支付任何的赔偿费用。
2017 LG Köln, 14 O 331/15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CC许可证 赔偿数额
本案涉及违反CC许可证的侵权赔偿数额确定问题。法院认为,在被告违反CC许可证使用作品的情况下,原告提出的许可损害赔偿数额应以理性且可代表当事人的缔约双方在对使用争议照片的许可作出承认时所商定的数额为准。
2017 LG Hamburg, Urteil v. 20.11.2017; Az. 308 O 343/15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GPLv2\LGPL 损害赔偿的计算 版权侵权
本案涉及违反GPL的合同惩罚,共同作者的内部追偿、停止侵权声明。本案确认了在计算不遵守GPL许可证义务的情况下对涉案软件继续分发行为的罚金时,如涉及对两件及以上产品的侵权使用,属于加重情节。
2017 OLG Hamm, Urteil v. 13.06.2017, Az. 4 U 72/16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GPL 版权侵权
本案涉及违反GPL的损害赔偿。本案明确了使用者在违反 GPL许可条件的情况下提供软件,构成版权侵权,权利人可以要求禁令救济和偿还警告费用,但不能要求支付赔偿金(对免费但非法分发的开源软件不进行补偿)
2017 LG Köln, Urteil v. 20.10.2017, Az. 14 O 188/17, McHardy v. Geniatech (nicht rechtskräftig, im Berufungsverfahren erledigt)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版权禁令 合作作者
本案涉及合作作者的认定。法院认为,由于没有信息显示涉案开源项目下的开发者有总体共同的规划的实际行动和意思表示,而是类似于后加入的人员对既有的前人编写的程序进行继承、修改和改进,仅仅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做法并不意味着开发者之间有共同的规划,因此原告并非涉案开源项目的合作作者。
2016 LG Hamburg, Urteil v. 08.07.2016, Az. 310 O 89/15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GPL遵从 版权侵权
本案涉及起诉GPL软件的作者的合法性问题。本案明确了在软件侵权案件中程序提交的要求:作为共同作者的原告必须具体命名其开发的源代码组件并证明其版权,笼统提交完整源代码、储存库、或者程序代码分析的示例性摘录是不够的。
2016 OLG Köln, Urteil v. 30.9.2016, Az. 6 U 18/16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商标使用证据
本案认为,从商标法的角度来看,判断注册商标是否进行使用的决定性因素是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行为在多大程度上是为了发展和维持开源软件本身的销售市场,而商标所有人对违反开放源码许可的行为进行持续起诉,也应被认为是要维持销售市场的一种迹象,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提供。
2016 LG Bochum, Urteil v., Az. I-8 O 294/15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GPL遵从 版权侵权
本案涉及违反GPL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明确了在互联网上使用GPL许可证下的开源代码,如果没有提供GPL许可证文本、并提供源代码的行为构成版权侵权,即便是在互联网上免费授权他人使用该软件的行为,也属于侵权。
2015 LG Halle, Urteil v. 27.07.2015, Az. 4 O 133/15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GPLv3 版权侵权
本案涉及违反GPL3.0的重复风险(GPLv3.0第8条第3款)。本案明确了GPL第三版第8.3条“侵权者在收到相应通知后30天内停止侵权,可以继续使用该许可”不应解释为许可人放弃对(第一次)侵权人的带有惩罚条款的停止声明,也不会排除版权法规定下的重复风险。
2015 LG Hannover, Urteil v. 21.07.2015, Az. 18 O 159/15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GPL 版权侵权
本案涉及违反GPL的禁令救济和不充分的停止侵权声明。本案明确了根据GPL许可证条款,在使用开源软件时没有提供源代码和许可证文本的行为是侵犯版权的行为。
2015 LG Leipzig, Beschluss v. 02.06.2015, Az. 05 O 1531/15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GPL 禁令救济
本案涉及违反GPL的禁令救济。本案明确了在使用开源代码时,根据GPL许可证免费使用并进一步开发时,特别有必要提及GPL,附上GPL的许可证文本,并提供源代码。否则,可能会出现侵犯版权的情况。
2015 OLG Düsseldorf, judgement of 19.02.2015 - Az. I-15 U 39/14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专利侵权 权利用尽
本案中,原告是某欧洲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该专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明了密码算法B。被告在其网站上为用户提供的固件E是使用了开源程序库R进行编程,在开源程序库R某版本的readme文件中明确提到算法B。原告以被告在其网站上提供的某固件E利用了其专利技术而提起诉讼。该案争议焦点在于使用涉及他人专利的开源程序库是否构成侵权或间接侵权。二审法院以专利权用尽以及缺乏主观故意等理由认定被告不构成专利侵权。
2014 LG Köln, Urteil v. 17.7.2014, Az. 14 O 463/13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GPL违反
本案涉及GPL代码以LGPL分发的情形。本案明确了对适用GPLv3许可证的开源软件进行再开发及分发,可以采用不同许可证,但都要满足GPLv3的要求,而不能低于原许可证的要求,否则构成对原许可证的违反。
2013 LG Hamburg, Urteil v. 14.06.2013, Az. 308 O 10/13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GPL
本案提出自由软件的使用者也应当对GPL产品的合规负责,应当检查自己的产品是否符合GPL,而不能仅依靠软件发布者。
2012 OLG Düsseldorf, Urteil v. 24.04.2012, Az. 1-20 U 176/11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商标 描述性使用
本判决为上诉判决,修改了原审法院有利于原告的一审判决,并撤销临时禁令。本案认为被告对某开源软件复制、分发时指明该软件的名称属于“可允许的描述性使用”,原告作为该开源软件及其名称的权利人,不能依据《商标法》主张权利以禁止被告使用该名称。
2011 LG Bochum, Teilurteil v. 10.02.2011, Az. I-8 O 293/09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LGPL-3.0 版权侵权
本案中法院认为,即使程序被当作测试软件来利用,LGPL-3.0 的义务规定仍然必须被遵守。只要原告的程序确实被结合到被告的程序中,成为了被告整体程序的一部份,原告程序仅具有测试功用、而不执行软件功能,这对于判断是否必须遵守 LGPL-3.0 的授权义务并不相关。此外,即使原告是通过 LGPL-3.0 免费分发软件,也无碍于原告依照德国著作权法来请求相当金额的损害赔偿。最终双方和解结案。
2010 LG Hamburg, Urteil v. 10.12.2010, Az. 406 O 50/10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商标侵权
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特别授权或按照开源许可证对分发的要求使用原告的商标,并以此帮助自身谋取商业利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2010 OLG Düsseldorf, Urteil v. 28.09.2010, Az. I-20 U 41/09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GPL 商标侵权
本案中,法院判决GPL并不授予被许可人商标权,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2009 BPatG, Beschluss v. 17.12.2009, Az. 25 W (pat) 65/08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商标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Linuxwerkstatt”是否能够获得商标注册。法院认为,“Linux”是一个非常著名的操作系统的名称,而“werkstatt”一词经常用于指定和有关主题的参考词的类似组合,相关公众只能从“Linuxwerkstatt”的并列使用中感受到提及了Linux服务提供商,因此“Linuxwerkstatt”不适合作为识别特定公司服务来源的标志。
2008 BPatG, Beschluss v. 30.09.2008, Az. 33 W (pat) 1/07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open source broker”
本案涉及"open source broker"。
2007 LG München I, Urteil v. 12.07.2007, Az. 7 O 5245/07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开源许可证 可执行性
本案中被告在其网站上销售一款基于 Linux 的手机,但没有根据GPLv2条款提供源代码和 GPL 文本的指引。被告辩称,可以通过文档中提及的 URL(统一资源定位符) 获取这两份文件。但法院认为,根据 GPL v2 许可证第 1 款和第 3 款的规定,这种做法是不够的。此外法院指出,即便认定GPL许可证的规定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情况(这种情况几乎不可能),也不能豁免被告遵守GPL协议的义务,该案判决再次证实了开源协议的可执行性。
2006 LG Frankfurt a.M., Urteil v. 06.09.2006, Az. 2-6 O 224/06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英译文
GPL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本案中法院承认了GPL条款的法律效力,并认为GPL的条款应被视为符合德国民法典305节等规定的标准条款条件,通过GPL,作者与用户之间构成了合同关系。此外,法院认为GPL许可证中设定的使用条件应认定为“解除条件”,倾向于将许可证性质界定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2006 LG Berlin, Beschluss v. 21.02.2006, Az. 16 O 134/06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GPL 可执行性 权利用尽 版权禁令
本案确认了GPL许可证在德国法下的效力,并对违反GPL许可证的被告发出版权禁令。另一方面法院也对版权权利用尽规则进行讨论。法院认为,权利人如果同意将作品的复制品推向市场,则不能再对作品的卖方主张著作权,开源许可证也适用此规则。但基于开源软件的涉案路由器产品未声明GPL许可证,即未经权利人同意投放市场,因此不适用权利用尽规则。
2005 Welte v Fortinet UK Ltd. (2005) 请见相关报道
GPL 初步禁令 gpl-violation.org项目
gpl-violation.org发现,英国公司Fortinet在某些产品中使用了GPL软件,却利用加密技术来掩盖这一事实,这种行为违反了GPL许可证。针对该违反行为,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对Fortinet发出初步禁令,禁止其在行为符合GPL许可证条款之前进一步分销产品。
*关于gpl-violation.org项目
gpl-violations.org 项目是一个非营利项目,旨在使自由软件的商业用户和供应商遵守原作者规定的许可条件。该项目由 Linux 内核开发人员和自由软件爱好者 Harald Welte 先生创立和管理。
2004 LG München I, Urteil v. 19.05.2004, Az. 21 O 6123/04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英译文
GPLv2.0 版权侵权
本案中,netfilter/iptables核心团队要求对Sitecom德国子公司发布开源软件的行为下达初步禁令。法院承认GNU GPL 2.0的许可条款未得到履行,Sitecom无权在不满足GPL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发布基于netfilter/iptables的产品。法院以违反 GPL 2.0 条款为由发出禁令,确认版权侵权。
法国
2024 Entr’ouvert v. Orange 请见上诉法院重审判决法文原文(2024)最高法再审(部分驳回)判决法文原文(2022)上诉判决法文原文(2021)一审判决法文原文(2019)
GPL 传染范围 著作权侵权 寄生性竞争 双许可
本案系法国GPL许可证维权的一个里程碑案件。单一身份验证软件Lasso由其权利人Entr'Ouvert公司在GPLv2 / 商业许可证的双许可下分发。Orange公司在违反GPLv2许可证且未付费的情况下将Lasso软件纳入其向法国政府售卖的IDMP软件中,权利人指控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寄生性竞争。初审法院首先判定GPL系格式合同。2022年,法国最高法院对“责任禁止竞合”原则对开源纠纷的适用上给出解读,根据欧盟法院所作先行裁决及欧盟指令判定,关于违反计算机程序许可协议中有关该程序涉及著作权所有者的知识产权的条款应属于“侵犯知识产权”,因此,无论成员国法律适用何种责任制度,著作权人均应获得欧盟指令所规定的救济,因而权利人有权提起侵权之诉,并据此部分撤销了二审判决并发回巴黎上诉法院重审。
2024年2月,巴黎上诉法院在重审判决中就违反GPL的公开义务、声明义务等侵犯著作权并构成寄生性竞争的行为:就对权利人所造成的负面经济后果判处赔偿50万欧,对造成的精神损失判处赔偿15万欧,并责令被告赔偿侵权所得利润15万欧,以及赔偿6万欧诉讼费;此外,2021年上诉判决中还对Orange公司构成的寄生性竞争行为判处赔偿15万欧。总判赔共计约800万元!
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Entr’ouvert诉Orange案四份判决书中译文, 案件评述
2009 AFPA v. EDU 4, Cour d’appel de Paris, 10ème chambre, arrêt du 16 septembre 2009 请见判决书法文原文
GPL传染范围 著作权侵权
本案原告作为软件用户起诉被告违约,其权利基础是与被告签署的IT设备购买和使用合同,起诉原因并非被告违反了GPL条款,而是被告提前终止了合作项目,因此请求法院判定该行为构成违约。虽然巴黎法院在判决书中亦认定被告存在违反GPL条款的事实,因为其删除了软件文档中的版权信息和许可证,并替换成自己版权信息,且法院认定开源许可证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真”合同,但是软件用户起诉的请求权基础并非是 GPL许可证。
2007 Educaffix v. Cnrs, TGI Paris, 3ème ch, 1ère sect., 28 mars 2007 请见判决书法文原文,或地址
GPL 传染范围
本案为法国首例开源案件。本案中,法院认为,尽管被诉侵权软件Baghera并非衍生自开源软件JATLite,但前者依赖后者才能发挥作用,因而不能被认为是独立软件而不受传染。被告将开源软件纳入商业软件中但未遵守GNU/GPL许可证进行分发的行为,构成对许可证的违反。
西班牙
2011 Asociación de gestion de derechos intelectuales(AGEDI) y Artistase intérpretes o ejectutantes Sociedad de gestión de españa (AIE) v. Gimnasio Femenino Vambora”, SJMer, Madrid, núm. 5, 16-10-2008, SAP M 2422/2011. 请见判决书西语原文
CC许可证 版权侵权
本案为上诉判决,系知识产权管理协会 (AGEDI)和西班牙表演艺术家协会 (AIE)对一家健身场所未经授权在健身课程中使用音乐作品的侵权纠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在抗辩中仅能证明其使用的作品属于“copyleft”作品,但未能充分证明在健身课程使用作品这一商业行为已获CC许可证授权,因此法院支持了上诉人的诉请,撤销一审判决。
2007 Sociedad General de Autores y Editores (SGAE) v. Buena Vistilla club social, Audiencia Provincial de Madrid, Sección 28, 2007-07-05, Case No. 150/2007 请见判决书西语原文
CC许可证 版权侵权
本案为上诉判决,系非营利性组织未经授权在公共场所播放来自“免费音乐”网站的音乐作品是否构成对西班牙作者协会SGAE的侵权纠纷。该案判决书提及了在西班牙兴起的“自由音乐”运动,并包含了对CC系列许可证中“copyleft”条款的解读。
2007 Sociedad General de Autores y Editores (SGAE) v. Bowling Sur S.A., Audiencia Provincial de Alicante, Sección 8, 2007-04-02, Case No. 111/2007 请见判决书西语原文
CC许可证 版权侵权
本案为上诉判决,系娱乐场所未经授权使用原告西班牙作者协会SGAE管理的音乐作品的侵权纠纷。被告证明其传播的作品是通过Copyleft和CC许可证授权的,因本案上诉人(即原审原告)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系受其管理的作品被未经授权传播,上诉被驳回。
2006 Sociedad General de Autores y Editores (SGAE) v. Asociacion cultural ladinamo, JUZGADO DE LO MERCANTIL Nº 5, Procedimiento: Juicio Verbal 418/05 请见判决书西语原文
著佐权
本案例本身并非开源争议,而是西班牙司法案例中首次提及“copyleft运动”一词。西班牙作家协会SGAE对某文化协会提起版权诉讼,其未经授权在公共场所通过电视和机械非图像复制的方式公开传播其文字作品的行为进行索赔,因原告无法证明其对被告传播的作品享有相关权利,法院驳回其诉请。
2006 Juzgado de Primera Instancia Número Seis de Badajoz, España. Sociedad General de Autores y Editores (SGAE) v. Ricardo Andres Utrera Fernández, Sentencia nº 15/2006, 2006-02-17 请见判决书西语原文; 英译文
CC许可证 版权侵权 音乐作品;
本案系西班牙作家和编辑总协会(SGAE)诉迪斯科酒吧大都会(Disco Bar Metropol)未经授权使用原告管理的音乐作品侵权纠纷。初审法院认为,举证责任应属于原告,其未对是否播放了由其管理的音乐做出证明,相反被告则证明了其所使用的音乐并非由原告所管理,而是通过互联网根据“知识共享”许可证获得的。因而,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无须支付使用费用。
知识共享西班牙项目负责人Ignasi Labastida表示:“这一判决表明作者可以为自己的利益考虑和选择如何管理他们的权利,其他人也可以从他的选择中获益。我希望版权集体管理机构能够明白他们必须作出某些改变来面对这个新事实”。
其他国家
【意大利 Italy】TRIBUNALE DI VENEZIA SEZIONE SPECIALIZZATA INMATERIA DI IMPRESA, Repert. n. 5937/2021 del 13/12/2021 请见判决书意语原文
GPLv3 临时禁令 声明义务 著作权侵权
DCE软件(Dynamic Content for Elementor)以其制造商Ovation公司的名义基于GPLv3发布。Elementor for E-addons产品(E-addons)由Nerds Farm公司发布。2021年9月13日,Ovation公司向意大利威尼斯法院发起临时禁令申请(“本案”),主张E-addons是DCE的衍生作品,Nerds Farm“未注明修改、未声明原著作权人(即Ovation)”的行为违反GPLv3导致许可自动终止,继续使用构成侵权。Nerds Farm公司两名自然人股东则另行提起诉讼,主张其二人与Ovation公司法定代表人Cintolo之间存在事实合伙关系,且其二人对DCE持有66%的共同所有权。
2021年12月13日,法院认为,一旦软件创作者将著作权让与给其成立的公司,并指定该公司为新作者/权利人,那么,即使作为原作者,亦应遵守该公司选择的GPL规则。尽管法庭命令中并未完全展现禁令构成要件的论证过程,法院援引《著作权法》第156条和《民事诉讼法典》700条:“……任何人如有理由担心在以正常方式维护其权利所需的时间内,其权利将受到迫在眉睫且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威胁,则可向法院申请临时措施" 成功下达禁令:除非删除DCE1.9.5.2版本的重合代码,否则Nerds Farm及其两名股东应在禁令发布的7日内停止公开使用和发布E-addons,且应在其自己的网站和社交平台上宣布该决定,并支付罚金(如延迟履行)。此外,该法院认为2021年10月另行提起的事实合伙案对本禁令的程序并无影响。尽管直至2023年11月,该案的相关诉讼并未止息,但禁令救济持续有效。
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意大利Ovation案临时禁令中译文, 案件评述;
【俄罗斯 Russia】Almi Partner LLC v. Ministry for Digital Development, Communication and Mass Media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请见行政决定俄语原文(2019);一审判决书俄语原文(2020);一审判决书英译文;二审判决书俄语原文(2020);二审判决书英译文
MPLv2.0 “国产软件”登记
本案的争议点是由原告阿尔米合伙公司创建的涉案软件“AlterOffice”是否应该从俄罗斯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统一登记表(“国产软件列表”)中移除,其中涉及到对Mozilla公共许可证(MPL)的审查与讨论。2020年9月,莫斯科市仲裁法院援引《关于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及俄罗斯2015年第1236号决议(可载入登记册的软件,条件至少包括:其专有权应属于俄罗斯主体或俄罗斯主体参与超过50%的主体)支持原告诉请:AlterOffice软件已以原告名义在俄罗斯知识产权局登记,且被告与MPLv2.0相关的审查意见未得到证实,因而不应被从登记册中移除。其后,俄罗斯通信部向第九上诉仲裁法院提起上诉,但阿尔米公司撤诉。因而,2020年12月,上诉法院判令撤销一审判决。
本案仅根据原告撤诉请求而撤销一审判决,但并未对AlterOffice软件是否违反MPLv2许可证,以及原告是否持有专有权问题展开裁判。该争议以俄罗斯通信部在其166522号行政命令中恢复了AlterOffice的国产软件地位而告终。
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俄罗斯AlterOffice案命令、一审、二审判决中译文
【新西兰 New Zealand】Tc Horowhenua Trust. Catalyst IT Limited v. Progressive Technology Federal Systems Inc. DBA Liblime, Inc. DBA Liblime(2013) 请见行政决定英文原文
商标 商业性使用
本案中,Te Horowhenua Trust公司(“Trust公司”)的图书馆管理系统KOHA软件基于GPL于2000年开源。该软件不仅被新西兰多个图书馆所使用,也在全球多个国家有所使用,并由Catalyst等公司为该软件提供商业维护服务。随着该软件受托编写公司Katipo被LibLime公司收购,由Katipo管理的KOHA相关域名也一并转让,LibLime公司后续发布了名为“LibLimeKoha”的软件并申请在9类上注册“KOHA”商标,Trust及Catalyst等公司向新西兰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2013年,经审查诉争商标所适用的相关市场以及优先权问题,新西兰知识产权局认为以LibLime公司名义注册该商标易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误认及混淆,并驳回了LibLime注册商标的申请。但就开源软件能否申请商标上,该局认为,由于开源软件是免费提供的而不是在交易过程中提供的,其更具有社区项目的性质,因而在开源软件上使用商标不构成新西兰法上的商标性使用。
尽管新西兰知识产权局在该案中并未认可针对开源软件可以注册商标,但KOHA商标最终于2014年以Trust公司名义在新西兰成功注册(注册号:953837)。
【比利时 Belgium】Lichôdmapwa v. L’asbl Festival de Théâtre de Spa, Le Tribunal de Première Instance de Nivelles (2010) 请见判决书法文原文
CC许可证 违约 著作权侵权 音乐
本案中,原告Lichôdmapwa乐队基于CC BY-NC-ND 2.5协议在网站上发布音乐专辑,被告在其戏剧节活动的推广中使用了该专辑中的音乐“Abatchouck”中的20秒片段共计415次。原告以违反该协议全部三项条件为由起诉被告。
比利时尼韦勒初审法院首先确认CC协议在本案中有效力且适用,并引用了荷兰、西班牙、美国的审判意见,判定被告“未声明作品作者署名、用于商业用途、制作衍生作品”的行为构成了对CC协议的违反,并因此侵犯著作权。针对损害赔偿,原告主张按照播放次数和违反协议条件项数进行赔偿,而不是参考比利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SABAM的费率赔偿。法院认为,“原则上,无论市场是否遭受了实际的、客观的损害,原告皆有权对此获得补偿,且也并不因为其作品基于自由许可证授权而不产生损害”,但是不能既主张按照CC协议不得商用的规则,又希望按照商业标准获得金钱补偿。最终,法院针对被告前述3项违反行为判赔共计4500欧元并附加诉讼费。
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比利时Lichôdmapwa案判决中译文
【以色列 Israel】2006-2008 Jin v. IChessU 请见该案进展
GPL “传染”范围
本案中,被告被指控分发原告的GPL软件Jin并添加了视听库,原告主张该库受到GPL传染。该案在以色列法院提起诉讼,经上诉后于2008年和解。
【荷兰 Netherlands】2006 Curry v. Audax, Rechtbank Amsterdam, 2006-03-09, Case No. 334492 / KG 06-176 SR. (9 March 2006) 请见判决书荷语原文; 英译文
CC许可证 著作权侵权 肖像权侵权 摄影作品
本案中,Adam Curry在其Flickr账号中以CC BY-NC-SA-2.0协议发布了四张照片,荷兰《周末》报刊使用了该照片但未声明该许可证,且涉嫌商业使用。原告以著作权侵权、肖像权侵权为由起诉被告Audax公司。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通过简易审判程序作出裁定,除非遵守CC-BY-NC-SA-2.0许可证或符合法律的其他规定,否则不得在未经Curry在先授权的情况下对其作品进行使用、复制和/或传播,但是法院不支持肖像权侵权主张。此外,在裁定损害赔偿时,该法院认为,“被告违反许可证(已不再)产生任何损害,因此违反许可证不能作为损害赔偿或者其它诸如“召回”一类的限制损害措施(实际上执行召回也不再可能),或者刊登更正声明的基础”,因而法院仅判定后续每次违反该裁定将被处以1000欧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20000欧元。
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荷兰Curry诉Audax案临时禁令中译文
本网页将不定期更新,您也可以从 AtomGit 平台获得最新内容。
本案例库参考了:
- ifrOSS 对德国、法国等欧盟地区案例的整理(请见 ifrOSS 网站)
- 书籍:《开源规则:案例、许可证及开源组织》(张平主编、徐美玲执行主编——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22.11 ISBN 978-7-5130-8376-8)
- 书籍:《商业开源:开源软件许可适用指南(第三版)》(Heather Meeker 著;刘伟译. —— 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23.5 ISBN 978-7-115-60171-1)
以上案例由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整理,旨在传递与分享开源行业及公益组织相关的法律资料,供您阅读、学习及交流使用。我们仅对已公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与链接。请您注意,某些案例可能需要您在特定网站进行注册后才能获得。该资料不代表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观点,也不构成任何建议。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