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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开源相关司法案例

本模块汇总了全球开源司法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美国、德国、法国、西班牙等国家的案例,以及开放原子对相关案例翻译、介绍或解读。本模块持续更新中,欢迎您提供线索!

  • 中国

    2022 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21)苏01民初3229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

    本案一审判决系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法院判决对于受GPL传染和影响的主程序,因原告违反GPL开源许可协议而未支持其著作权侵权主张和侵权,对于未受传染和影响的预览程序则认定行为人侵权。更多信息请见:开源法律速览 | 未来诉云蜻蜓案介绍

    2021 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9)粤73知民初207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1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该案判决认定,GPLv3协议具有合同性质,是授权方和用户订立的格式化著作权协议,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此外,该案还涉及开源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及权利行使、GPLv3协议“传染性”范围判定、在GPLv3协议中增加限制商业使用条款的效力,以及违反开源软件协议法律后果的多个核心开源法律问题。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English translation of Luohe v. Wanyou Judgement源规律 | 罗盒诉玩友案讲解

    2021 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9)粤03民初3928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

    本案与前案为同一原告起诉的系列案。本案首次明确了GPLv3的法律效力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违反使用限制时起自动解除,因而用户的复制、修改、发布等行为因失去权利来源而构成侵权;原告提起诉讼无需全体贡献者的同意或授权,GPLv3协议第10条的规定并未限制授权人对违反许可协议的用户主张著作权等多个法律问题

    2019 北京闪亮时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乱买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9)最高法知民终663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

    本案中,最高法在判决中结合GPL.v3协议中互惠性(传染性)条款的例外规定,本案中,虽然不乱买公司认可其前端代码中使用了GPL协议下的开源代码,但其主张权利的是后端代码,其后端代码是独立于前端代码的其他程序,并不受GPL协议的约束,无需强制开源。

    2019 数字天堂(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柚子(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8)京民终471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

    本案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GPL开源协议的第一案。被告以原告软件应遵循GPL协议开放源代码为由提出著作权侵权抗辩。法院在判决中承认GPL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未对开源协议互惠性(传染性)条款进行展开。

    2017 浙江阿凡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7)浙02民终3852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

    本案中,宁波中院认为,被上诉人主张著作权保护的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由PHP语言编写,但计算机语言本身具有工具属性,以特定计算机语言编写的ShopNC软件作品通过作者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表现的作品独创性与计算机语言之间并未体现以后者为基础的派生关系,故也并非属于PHP语言演绎作品。即使以演绎作品的角度审查,CC许可证的开源传导性,指向的是原作品的演绎作品,涉案ShopNC软件也并不受PHP软件手册CC许可证开源义务的约束。

    *以上案件判决书可见中国裁判文书网、聚法、知产宝等公开网站。

  • 美国

    2022 Neo4j, Inc. v. PureThink, LLC, No. 21-16029 (9th Cir. Feb. 18, 2022)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本案涉及AGPLv3著佐权许可证及Commons Clause条款争议。Neo4j诉PureThink案于2022年 2月18日由美国第九巡回法院以非判例形式作出维持原判的上诉判决,即认定原告在AGPLv3许可证上添加的Commons Clause属于版权人的进一步限制,被许可人不能移除版权人增加的限制,否则构成侵权。然而,该案本身及围绕 Commons Clause许可限制条款的讨论并未就此平息。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Neo4j诉PureThink案中译文开源法律速览 | Neo4j诉PureThink案介绍

    2022 Software Freedom Conservancy, Inc. v. Vizio, Inc. et al, No. 8:2021cv01943 - Document 30 (C.D. Cal. 2022)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本案系原告以被告产品的消费者的身份提出的诉讼,系第一个消费者GPL第三方受益人提起诉讼的案件。

    2021 Google LLC v. Oracle America, INC. Certiorari to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No.18-956, SC 2021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2021年4月5日,美国最高法院在甲骨文诉谷歌版权侵权一案中推翻了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裁定谷歌的安卓移动操作系统使用甲骨文Java API源代码构成“合理使用”,不构成版权侵权。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案历经十年多次反转至此落槌。

    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Google诉Oracle案中译文源规律 | Google诉Oracle案讲解

    2021 Elasticsearch, Inc. v. Amazon.com, Inc. (3:19-cv-06158) District Court, N.D. California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Amazon在基于Elasticsearch开源项目所开发的衍生产品AESS和Open Distro中未经授权地通过“主标+他人商标+通用产品名”的组合模式使用原告就其开源项目所持有的“Elasticsearch”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双方于2022年达成和解,Amazon宣布产品改名。

    2018 SCO Group, Inc. v.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 879 F.3d 1062 (2018)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本案系曾被Linux视为生存威胁的诉讼案,历时18年,最终以1425万美元达成和解。SCO指控称,IBM 将知识产权贡献给了Linux开源社区并创建了UNIX操作系统AIX(该OS使用了SCO的部分代码), 进而使这些源代码以GPL许可证形式免费被使用。2018年上诉法院判决,2021年随着SCO宣告破产双方达成和解。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SCO诉IBM案中译文源规律 | SCO诉IBM案讲解

    2018 Great Minds v. FedEx Office & Print Services, Inc., No. 17-808 (2d Cir. 2018)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本案涉及对CC4.0-BY-NC-SA中“非商业用途”的解释。联邦第二巡回法院指出,在许可证没有明确反对被许可人通过第三方行使许可证授予的非商业用途权利时,被许可人可以通过提供商业复制服务的第三方代理来实现非商业性用途,认定商业提供者代表非商业被许可人进行的复制,属于CC4.0-BY-NC-SA条款意义上的非商业用途。

    2017 Artifex Software, Inc. v. Hancom, Inc., No.16 Civ.6982, 2017 WL 1477373 (N.D.Cal.Apr.25,2017)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本案中法院认定 GPL 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合同”,对开源许可证的许可条款的效力予以承认。原告Artifex研发了一款PDF编辑器软件Ghostscript并以“双重许可证”模式(可选择商业许可证或者GPLv3)发布。被告是一家韩国软件公司,于2013年开始就将原告的涉案软件编写入其韩文软件Hancom Office之中。被告并未购买商业许可证,且也并未根据GPLv3要求披露软件源代码。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支付单独的商业许可证费用,因此被告在没有获得商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视为同意GPL的条款,这充分证明了合同的存在。被告在分发其软件时没有按照GPL的要求提供源代码即违反了合同。该案开创了一个先例,即像 GNU GPL 这样的许可证可以被视为合同,当违反这些合同时,开发者可以合法地提起诉讼。

    2017 CoKinetic Systems, Corp. v. Panasonic Avionics Corporation, 1:17-cv-01527, (S.D.N.Y.)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告并非涉案软件的版权所有者,而是作为GPL许可证的第三方受益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开披露涉案源代码。原告指称Panasonic Avionics通过故意拒绝分发其基于开源Linux操作系统的源代码,垄断了Panasonic IFE软件和媒体服务市场。本案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月秘密和解。

    2014 XimpleWare, Inc. v. Versata Software, Inc. et al, No. 5:2013cv05161 - Document 142 (N.D. Cal. 2014)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本案中,被告Versata在其DCM软件中使用了原告XimpleWare根据GPLv2.0开源的XML软件中的部分代码,并将DCM软件销售给其客户Ameriprise等公司(下称“Versata客户被告”)使用。XimpleWare基于其拥有的与XML软件相关的三项专利,向法院提出的诉讼主张之一是Versata客户被告使用DCM软件的行为构成专利直接侵权。在解决此争议点时法院指出,在Versata客户被告遵守GPLv2.0条款的前提下,GPLv2.0明确允许其对XML源代码进行纯粹的使用;即使上游分发方Versata违反许可证条款,在Versata客户被告本身不违反GPLv2.0的情况下,其使用行为不会受到限制。若要指控Versata客户被告构成专利直接侵权,必须证明Versata客户被告在违反GPLv2.0条款的情况下进行了分发。但由于XimpleWare无法举证证明Versata客户被告存在分发DCM软件(其中包含XML代码)的行为,法院驳回了XimpleWare该诉讼主张。从法院的论述中可看出,单纯的“使用”行为并不触发GPLv2.0的条件,“分发”行为才是GPLv2.0条件的触发器。 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XimpleWare诉Versata Software等案中译文

    2008 JACOBSEN v. KATZER, No. 08-1001 (Fed. Cir. 2008)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2008 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审理的Jacobsen诉 Katzer上诉案中,直接对开源软件许可协议的性 质作出明确认定美国联邦巡回 上诉法院就本案原告的上诉指出,开源软件许可协议明示了授权许可源代码文件包可以复制的条件,并使用了习惯性用语提示授予复制、改编、分发的权利。如果下载使用者不能满足这些条件,则应该按照提示与版权人另行协商。否则,如果被许可使用者超出该范围使用,就构成侵权,开源软件许可人可以以版权侵权提起诉讼,故裁定撤销联邦地区法院原裁决并发回重审。

    2006 Wallace v.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 No. 1:05-cv-678 RLY-VSS (S.D.Ind.2006)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本案中,原告认为GPL开源许可证要求所有衍生作品不能收取许可费的要求构成了掠夺性价格固定(即免费获得)。法院认为GPL规定免许可费分发的要求使消费者受益,原告并没有举证证明存在可识别的反垄断损害,因此驳回原告诉求。

    2005 Wallace v.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Inc. (S.D.Ind. 2005), 1:05-cv-0618-JDT-TAB (S.D. Ind. Nov. 28, 2005)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本案中,原告认为FSF与其分发者共谋通过开源许可证对开源软件中的知识产权固定价格。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足以构成GPL许可证违反合理原则的指控,但由于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反垄断损害,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2 Progress Software Corp. v. MySQL AB, 195 F. Supp. 2d 328 (D. Mass. 2002)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本案中,法院就被告基于GPL软件MySQL开发其商业软件并发行了这个名称中包含了原告“MySQL”商标的商业软件而未公开源代码的行为,发布了初步禁令,但该禁令只是禁止被告改进以及销售任何形式的包含MySQL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使用与MySQL商标有关的域名以及运作采用MySQL注册商标的网站,并没有对GPL规则的效力作出解释。同时,在听证期间,法官认为“没有什么原因”(不管是否是动态链接)会使得GPL失去法律效力,但这并未反映在判决书上。本案最终以双方庭外和解结束,被告公开了Gemini的源代码。

  • 德国

    2021 OLG Karlsruhe, Urteil vom 27.01.2021 - 6 U 60/20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本案中,法院驳回了“违反GPL将自动导致权利人丧失权利”的主张,开发者对著佐权条款的违反可导致其使用、修改开源软件的权利丧失,但其侵权行为并不能使得第三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披露其开源软件修改版的源代码。更多信息请见:开源法律速览 | WordPress案介绍

    2021 LG Mannheim, Vergleich v. 27.12.2021, Az. 7 O 2/21, Ayuso, Welte, Kedlecsik v. McHardy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英译文

    本案涉及GPL执法的对比。本案涉及原被告双方对GPL许可证的许可条件应如何执行持有不同意见而产生的纠纷,最终双方和解。

    2019 OLG Hamburg, Urteil v. 28.02.2019, Christoph Hellwig v. VMware Global, Inc 请见初审判决书德文原文

    本案涉及被告在其vmkernel中纳入Linux开发者Hellwig先生所写的部分Linux代码但未遵守GPLv2,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德国洪堡上诉法院因原审原告无法确定其在VMware产品中拥有版权的特定代码行而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请。

    2019 OLG Hamburg, Urteil v. 28.02.2019, Az. 5 U 146/16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本案明确了在主张开源代码版权时,开发者必须具体指出所开发的源代码的组成部分、开发方式和开发程度等并提交相应的证据。

    2017 LG Hamburg, Urteil v. 20.11.2017; Az. 308 O 343/15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本案涉及违反GPL的合同惩罚,共同作者的内部追偿、停止侵权声明。本案确认了在计算不遵守GPL许可证义务的情况下对涉案软件继续分发行为的罚金时,如涉及对两件及以上产品的侵权使用,属于加重情节。

    2017 OLG Hamm, Urteil v. 13.06.2017, Az. 4 U 72/16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本案涉及违反GPL的损害赔偿。本案明确了使用者在违反 GPL许可条件的情况下提供软件,构成版权侵权,权利人可以要求禁令救济和偿还警告费用,但不能要求支付赔偿金(对免费但非法分发的开源软件不进行补偿)

    2017 LG Köln, Urteil v. 20.10.2017, Az. 14 O 188/17 (nicht rechtskräftig, im Berufungsverfahren erledigt)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本案涉案软件系原告参与开发并在GPLv2下许可,被告在网站上提供涉案软件下载但不附带GPLv2许可证版本,构成对GPLv2许可证相应条款的违反。

    2016 LG Hamburg, Urteil v. 08.07.2016, Az. 310 O 89/15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本案涉及起诉GPL软件的作者的合法性问题。本案明确了在软件侵权案件中程序提交的要求:作为共同作者的原告必须具体命名其开发的源代码组件并证明其版权,笼统提交完整源代码、储存库、或者程序代码分析的示例性摘录是不够的。

    2016 OLG Köln, Urteil v. 30.9.2016, Az. 6 U 18/16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本案认为,从商标法的角度来看,判断注册商标是否进行使用的决定性因素是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行为在多大程度上是为了发展和维持开源软件本身的销售市场,而商标所有人对违反开放源码许可的行为进行持续起诉,也应被认为是要维持销售市场的一种迹象,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提供。

    2016 LG Bochum, Urteil v., Az. I-8 O 294/15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本案涉及违反GPL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明确了在互联网上使用GPL许可证下的开源代码,如果没有提供GPL许可证文本、并提供源代码的行为构成版权侵权,即便是在互联网上免费授权他人使用该软件的行为,也属于侵权。

    2015 LG Halle, Urteil v. 27.07.2015, Az. 4 O 133/15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本案涉及违反GPL3.0的重复风险(GPLv3.0第8条第3款)。本案明确了GPL第三版第8.3条“侵权者在收到相应通知后30天内停止侵权,可以继续使用该许可”不应解释为许可人放弃对(第一次)侵权人的带有惩罚条款的停止声明,也不会排除版权法规定下的重复风险。

    2015 LG Hannover, Urteil v. 21.07.2015, Az. 18 O 159/15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本案涉及违反GPL的禁令救济和不充分的停止侵权声明。本案明确了根据GPL许可证条款,在使用开源软件时没有提供源代码和许可证文本的行为是侵犯版权的行为。

    2015 LG Leipzig, Beschluss v. 02.06.2015, Az. 05 O 1531/15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本案涉及违反GPL的禁令救济。本案明确了在使用开源代码时,根据GPL许可证免费使用并进一步开发时,特别有必要提及GPL,附上GPL的许可证文本,并提供源代码。否则,可能会出现侵犯版权的情况。

    2014 LG Köln, Urteil v. 17.7.2014, Az. 14 O 463/13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本案涉及GPL代码以LGPL分发的情形。本案明确了对适用GPLv3许可证的开源软件进行再开发及分发,可以采用不同许可证,但都要满足GPLv3的要求,而不能低于原许可证的要求,否则构成对原许可证的违反。

    2013 LG Hamburg, Urteil v. 14.06.2013, Az. 308 O 10/13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本案提出自由软件的使用者也应当对GPL产品的合规负责,应当检查自己的产品是否符合GPL,而不能仅依靠软件发布者。

    2012 OLG Düsseldorf, Urteil v. 24.04.2012, Az. 1-20 U 176/11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本判决为上诉判决,修改了原审法院有利于原告的一审判决,并撤销临时禁令。本案认为被告对某开源软件复制、分发时指明该软件的名称属于“可允许的描述性使用”,原告作为该开源软件及其名称的权利人,不能依据《商标法》主张权利以禁止被告使用该名称。

    2011 LG Bochum, Teilurteil v. 10.02.2011, Az. I-8 O 293/09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本案中法院认为,即使程序被当作测试软件来利用,LGPL-3.0 的义务规定仍然必须被遵守。只要原告的程序确实被结合到被告的程序中,成为了被告整体程序的一部份,原告程序仅具有测试功用、而不执行软件功能,这对于判断是否必须遵守 LGPL-3.0 的授权义务并不相关。此外,即使原告是通过 LGPL-3.0 免费分发软件,也无碍于原告依照德国著作权法来请求相当金额的损害赔偿。最终双方和解结案。

    2010 LG Hamburg, Urteil v. 10.12.2010, Az. 406 O 50/10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本案涉及“订阅陷阱”。

    2010 OLG Düsseldorf, Urteil v. 28.09.2010, Az. I-20 U 41/09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本案涉及"xt:commerce"。

    2009 BPatG, Beschluss v. 17.12.2009, Az. 25 W (pat) 65/08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本案涉及"Linuxwerkstatt / Linux workshop"。

    2008 BPatG, Beschluss v. 30.09.2008, Az. 33 W (pat) 1/07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本案涉及"open source broker"。

    2007 LG München I, Urteil v. 12.07.2007, Az. 7 O 5245/07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本案中被告在其网站上销售一款基于 Linux 的手机,但没有根据GPLv2条款提供源代码和 GPL 文本的指引。被告辩称,可以通过文档中提及的 URL(统一资源定位符) 获取这两份文件。但法院认为,根据 GPL v2 许可证第 1 款和第 3 款的规定,这种做法是不够的。此外法院指出,即便认定GPL许可证的规定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情况(这种情况几乎不可能),也不能豁免被告遵守GPL协议的义务,该案判决再次证实了开源协议的可执行性。

    2006 LG Frankfurt a.M., Urteil v. 06.09.2006, Az. 2-6 O 224/06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英译文

    本案中法院承认了GPL条款的法律效力,并认为GPL的条款应被视为符合德国民法典305节等规定的标准条款条件,通过GPL,作者与用户之间构成了合同关系。此外,法院认为GPL许可证中设定的使用条件应认定为“解除条件”,倾向于将许可证性质界定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2006 LG Berlin, Beschluss v. 21.02.2006, Az. 16 O 134/06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本案涉及“WLAN-router”。

    2004 LG München I, Urteil v. 19.05.2004, Az. 21 O 6123/04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英译文

    本案中,netfilter/iptables核心团队要求对Sitecom德国子公司发布开源软件的行为下达初步禁令。法院承认GNU GPL 2.0的许可条款未得到履行,Sitecom无权在不满足GPL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发布基于netfilter/iptables的产品。法院以违反 GPL 2.0 条款为由发出禁令,确认版权侵权。

  • 法国

    2022 Entr’ouvert v. Orange, Cour de cassation 5 octobre 2022 Pourvoi n°21-15.386 请见判决书法文原文

    本案系法国GPL许可证维权的一个里程碑案件。初审法院首先判定GPL系格式合同。最高法院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否可以一并适用的争议给出解读,根据欧盟法院所作先行裁决及欧盟指令判定,关于违反计算机程序许可协议中有关该程序涉及著作权所有者的知识产权的条款应属于“侵犯知识产权”,因此,无论成员国法律适用何种责任制度,著作权人均应获得欧盟指令所规定的救济,因而有权提起侵权之诉,并据此撤销了二审判决并发回巴黎上诉法院重审。更多信息请见:开源法律速览 | Entr’ouvert诉Orange案介绍

    2009 AFPA v. EDU 4, Cour d’appel de Paris, 10ème chambre, arrêt du 16 septembre 2009 请见判决书法文原文

    本案原告作为软件用户起诉被告违约,其权利基础是与被告签署的IT设备购买和使用合同,起诉原因并非被告违反了GPL条款,而是被告提前终止了合作项目,因此请求法院判定该行为构成违约。虽然巴黎法院在判决书中亦认定被告存在违反GPL条款的事实,因为其删除了软件文档中的版权信息和许可证,并替换成自己版权信息,且法院认定开源许可证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真”合同,但是软件用户起诉的请求权基础并非是 GPL许可证。

    2007 Educaffix v. Cnrs, TGI Paris, 3ème ch, 1ère sect., 28 mars 2007 请见判决书法文原文

    本案中,法院认为,尽管被诉侵权软件Baghera并非衍生自开源软件JATLite,但前者依赖后者才能发挥作用,因而不能被认为是独立软件而不受传染。被告将开源软件纳入商业软件中但未遵守GNU/GPL许可证进行分发的行为,构成对许可证的违反。

  • 西班牙

    2011 Asociación de gestion de derechos intelectuales(AGEDI) y Artistase intérpretes o ejectutantes Sociedad de gestión de españa (AIE) v. Gimnasio Femenino Vambora”, SJMer, Madrid, núm. 5, 16-10-2008, SAP M 2422/2011. 请见判决书西语原文

    本案为上诉判决,系知识产权管理协会 (AGEDI)和西班牙表演艺术家协会 (AIE)对一家健身场所未经授权在健身课程中使用音乐作品的侵权纠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在抗辩中仅能证明其使用的作品属于“copyleft”作品,但未能充分证明在健身课程使用作品这一商业行为已获CC许可证授权,因此法院支持了上诉人的诉请,撤销一审判决。

    2007 Sociedad General de Autores y Editores (SGAE) v. Buena Vistilla club social, Audiencia Provincial de Madrid, Sección 28, 2007-07-05, Case No. 150/2007 请见判决书西语原文

    本案为上诉判决,系非营利性组织未经授权在公共场所播放来自“免费音乐”网站的音乐作品是否构成对西班牙作者协会SGAE的侵权纠纷。该案判决书提及了在西班牙兴起的“自由音乐”运动,并包含了对CC系列许可证中“copyleft”条款的解读。

    Sociedad General de Autores y Editores (SGAE) v. Bowling Sur S.A., Audiencia Provincial de Alicante, Sección 8, 2007-04-02, Case No. 111/2007 请见判决书西语原文

    本案为是上诉判决,系娱乐场所未经授权使用原告西班牙作者协会SGAE管理的音乐作品的侵权纠纷。被告证明其传播的作品是通过Copyleft和CC许可证授权的,因本案上诉人(即原审原告)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系受其管理的作品被未经授权传播,上诉被驳回。

    2006 SAGE v. FERNÁNDEZ, Juzgado de Primera Instancia nº 6 de Badajoz, 2006-02-17, Case No. 15/2006 请见判决书西语原文; 英译文

    本案系西班牙作者协会SGAE诉Disco Bar Metropol酒吧未经授权使用原告管理的音乐作品侵权纠纷。初审法院认为,被告使用的音乐是通过CC许可证授权使用即已获得作者授权的,且被告证明其所使用的音乐并非由原告所管理,因而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2006 Sociedad General de Autores y Editores (SGAE) v. Asociacion cultural ladinamo, JUZGADO DE LO MERCANTIL Nº 5, Procedimiento: Juicio Verbal 418/05 请见判决书西语原文

    本案例本身并非开源争议,而是西班牙司法案例中首次提及“copyleft运动”一词。西班牙作家协会SGAE对某文化协会提起版权诉讼,其未经授权在公共场所通过电视和机械非图像复制的方式公开传播其文字作品的行为进行索赔,因原告无法证明其对被告传播的作品享有相关权利,法院驳回其诉请。

  • 其他国家

    【Belgium】Lichôdmapwa v. L’asbl Festival de Theatre de Spa, Le Tribunal de Première Instance de Nivelles (2010) 请见判决书法文原文

    本案为初审判决,原告乐队基于CC2.5许可证在网站上发布专辑,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嘉年华活动的推广中使用了该专辑中的音乐。比利时法院首先确认CC协议在本案中有效力且适用,并判定被告未明示作品署名、用于商业用途、制作衍生作品等行为构成了对CC协议的违反。法院认为,并非由于已使用开源许可证授权而不会产生损失。

    【Israel】2006-2008 Jin v. IChessU 请见该案进展

    本案中,被告被指控分发原告的GPL软件Jin并添加了视听库,原告主张该库受到GPL传染。该案在以色列法院提起诉讼,经上诉后于2008年和解。

    【Netherlands】2006 Curry v. Audax, Rechtbank Amsterdam, 2006-03-09, Case No. 334492 / KG 06-176 SR. (9 March 2006) 请见判决书荷语原文; 英译文

    本案中,Adam Curry在其Flickr账号中以CC BY-NC-SA-2.0协议发布了四张照片,荷兰报社使用了该照片但删除了该许可声明。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裁定,除非遵守CC-BY-NC-SA-2.0许可证或符合制定法规定,否则不得在未经Curry在先授权的情况下对其作品进行使用、复制和/或发表。

*本案例库参考了ifrOSS对德国、法国等欧盟地区案例的整理,请见https://github.com/ifrOSS/ifrOSS/blob/master/Cases.md 。 以上案例由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整理,旨在传递与分享开源行业及公益组织相关的法律资料,供您阅读、学习及交流使用。我们仅对已公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与链接,该资料不代表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观点,也不构成任何建议。某些链接中的内容可能需要您登录之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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