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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 | 文件级copyleft?轻松上手MPL-2.0吧!
2025-04-25 13:33:21
导语
2025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如期而至,本年度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的主题为:“知识产权和音乐:感受知识产权的节拍”。开源社区中,开源许可证如同“法律节拍”维系着开源的协作开发秩序,确保开源代码能够自上游至下游自由流动,从原作者的“独奏曲”汇成社区的“交响乐”,在律动中持续共鸣。
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发起的源译识(Contransus)项目以“在共译中凝聚开源共识”为宗旨,对开源相关许可证、域内外司法判决、专业书籍、重点报告等内容进行专业可信的翻译。本次,本项目通过公开投稿、多方检视的方式推出MPL-2.0许可证及其FAQ的中译本,并解读合规要点,以此庆祝世界知识产权日!
MPL-1.0系1998年由时任网景公司(Netscape)律师的Mitchell Baker编写,并由Mozilla基金会维护。Mozilla基金会于1999年发布MPL-1.1版本,并于2012年发布MPL-2.0版本。作为主流的开源许可证之一,MPL-2.0通过其独特的“文件级copyleft”规则,使得基于其许可的代码能够较容易地被专有软件使用,从而更加商业友好。此外,MPL-2.0也通过定义“次级许可证”的方式,允许将MPL代码合入到GPL/LGPL/AGPL项目中。这些特性使得MPL-2.0在Mozilla Firefox、LibreOffice等知名项目中持续发挥重要作用。
01.中译本
MPL-2.0中译本请见主流许可证中译本合辑:标签 · license-translation · AtomGit
MPL-2.0 FAQ中译本请见:License FAQ · master · license-translation · AtomGit
在此,我们对参与上述许可证及其问答的翻译和检视工作的贡献者致以诚挚感谢:
- 翻译:郭雪雯(开放原子)、刘博雅(开放原子)、符芬菊(GitCode)
- 检视:沈芬(华为)、付钦伟(阿里云)、胡灵灵(蚂蚁集团)、刘伟(开放原子)
02.评述
MPL-2.0合规解读
MPL-2.0(以下简称为MPL)整体行文简洁,总共仅包括10个条款,其中比较关键的条款包括第2条(授予权利许可及其条件)、第3条(责任)、第5条(终止)和第8条(诉讼)。
一、 MPL-2.0给了下游开发者什么样的许可?
根据其第2条,MPL-2.0授予的权利许可与其他主流许可证相差无几。简单来说,就是著作权给予充分授权;专利权仅给予必要授权;商标权无授权。其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MPL-2.0的专利授权条款虽与Apache-2.0以及GPL-3.0等均不同,但是整体更接近Apache-2.0的专利授权条款。
例如,贡献者A向某一基于MPL-2.0许可的开源项目贡献了某些代码,同时其持有专利1、专利2和专利3。其中,专利1仅涉及其向MPL-2.0开源项目贡献的代码;专利2涉及其向MPL-2.0开源项目贡献的代码与该项目的结合;专利3仅涉及该MPL-2.0项目的原有代码。通过MPL-2.0,下游开发者可以从贡献者A获得其就专利1、2相关权利要求的许可,但是无法获得专利3的许可。这与Apache-2.0是一致的,但是如果项目采用的开源许可证是GPL-3.0,则下游开发者可从贡献者A获得专利1-3的许可。此外,如果专利1、2由贡献者A的关联主体持有,那么通过MPL-2.0,下游开发者仍可获得专利1、2两个专利相关权利要求的许可。
二、 MPL-2.0的许可条件有哪些?
根据MPL-2.0第3.1-3.4条款(由2.7条款可知,3.1-3.4条款实质为条件条款)规定,除下游开发者不能移除或者更改MPL-2.0项目中包括的任何许可声明以外(该点与绝大多数的开源许可证类似),MPL-2.0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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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源代码形式分发:
如果你对某一MPL-2.0项目的代码进行了修改并拟以源代码形式分发,则你同样需要以MPL-2.0开源,但是范围仅限于包括该MPL-2.0项目原始代码的所有文件(这就是MPL被称为“文件级copyleft”的由来)。
例如,某下游开发者使用了MPL-2.0项目A的文件1、2、3,删除了文件1的部分代码得到文件1’,在文件2中增加了部分代码得到文件2’,对文件3中的部分函数进行了修改得到文件3’,并将文件1中删除的部分代码复制到新建文件4并增加了其他代码从而得到文件4’,此外还新建了仅包括你自己的代码的文件5。在这种情况下,假如该下游开发者拟以源代码形式分发文件1-5,则其对于文件1’-4’别无他选,只能选择以MPL-2.0开源;但是对于文件5,该开发者可以选择闭源,也可以选择以MPL-2.0以外的其他许可证开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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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可执行形式分发:
如果某下游开发者对某一MPL-2.0项目代码进行了修改并拟以可执行形式分发,则其需要以MPL-2.0提供该可执行代码对应的源代码,但范围仍仅限于包括该MPL-2.0项目原始代码的所有文件;并且,可执行代码的分发可以采用MPL-2.0以外的许可协议,只要不限制或者改变接收者对于其源代码所享有的权利即可。特别注意,在MPL-2.0意义上,“压缩”后的JavaScript被视为“可执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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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发更大作品:
对于下游开发者通过将某一MPL-2.0项目的代码与位于单独文件的其他代码组合而得到的更大作品(例如,包括上述例子中的文件1-5的软件、链接了某一MPL-2.0项目的软件等),该下游开发者只要恰当地履行了MPL-2.0的上述条件,即可以任何条件创建和分发该更大作品。例如,某开发者如果在其对外分发的软件产品中链接了某一MPL-2.0项目,仍然可以选择将其软件产品闭源,而不必像GPL一样必须将整个软件产品以GPL开源。
此外,尤其需要说明的是,作为MPL-2.0与其他主流许可证尝试兼容的关键措施之一,如果某开发者拟将MPL-2.0代码与GPL2.0+/LGPL2.1+/AGPL3.0+等所谓“次级许可证”组合使用,则其可将该MPL代码的许可证切换为此类“次级许可证”。换句话说,该开发者可以在其GPL项目中引入MPL代码,并整体以GPL许可。
三、如果下游开发者没有恰当履行MPL-2.0第3.1-3.4条款的条件,会怎么样?
如果下游开发者没有恰当履行3.1-3.4条款的条件,则根据5.1条款其获得的许可就会自动终止。但是,与GPL-3.0类似,MPL-2.0同样设置了“治愈”条款。其“治愈”条款相对复杂,可以分类讨论如下:
假设:时间点1=特定贡献者通知某下游开发者违反了MPL-2.0许可证并表示要终止对其许可,时间点2 = 某下游开发者恢复合规的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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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1:收到通知后即快速纠正:通知时间点1+30天之内出现纠正时间点2
这种情况下,该开发者先收到了特定贡献者的通知,然后在收到通知之后的30天内迅速补救并恢复合规,其许可能否恢复将取决于其是否为首次从该特定贡献者收到通知。如果是首次,则其许可将被顺利长期恢复;但是,如果不是首次,则意味着其已经是“累犯”,则即使其已经迅速恢复合规,其许可依然会被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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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2:收到通知后才缓慢纠正:通知时间点1+30天之后出现纠正时间点2
也就是说,该开发者在收到特定贡献者的通知之后慢吞吞地完成了合规工作,这时其补救已经无用,即使其是首次从该特定贡献者收到通知,其许可也不会被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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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3:纠正后不久即收到通知:纠正时间点2+60天之内出现通知时间点1
这种情况下,该开发者在纠正时间点2和通知时间点1之间获得了许可的临时恢复,但是该临时恢复将在通知时间点1结束。这时与情形1类似,该开发者后续是否能顺利获得许可恢复将依赖于其是否为首次从该特定贡献者收到通知。如果是首次,则其许可将被顺利长期恢复;但是,如果不是首次,则意味着其已经是“累犯”,则即使其已经于纠正时间点2恢复合规,其许可也无法再恢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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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4:纠正后许久才收到通知:纠正时间点2+60天之后出现通知时间点1
也就是说,该下游开发者在贡献者未发现其先前未恰当履行MPL-2.0条件的情况下默默地恢复合规,则从时间点2起到时间点2+60天为止,其许可被临时恢复;从时间点2+60天起,其许可被长期恢复。时间点2+60天之后,该开发者完全不用担心由其先前短暂地违反MPL-2.0的行为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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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5:纠正时间点2出现,但通知时间点1始终未出现
与情形4相同,该开发者是安全的!
总结来说,就是下游开发者一旦收到违反MPL-2.0许可证的通知,其需要做的就是在30天内尽快恢复合规。同时,不要做累犯、不要做累犯、不要做累犯!
四、 侵权方可能会在哪儿被诉?
Thank Goodness! 按照MPL-2.0的第8条,如果某位贡献者因为某开发者违反了MPL-2.0协议,而愤怒地决定发起诉讼,则其必须在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这的确是一个对下游开发者而言非常友好的设计,不过正因为MPL-2.0有努力地保护下游开发者们,才更应该好好地遵守MPL-2.0哦!
拓展阅读
- MPL-2.0: https://www.gnu.org/licenses/old-licenses/lgpl-2.1.en.html
- MPL-2.0 FAQ: https://www.gnu.org/licenses/gpl-faq.html
- 合规难题?速查LGPL-2.1合规解读与中译本吧!
- 常涉司法纠纷?快来补上GPL-2.0中译本和McHardy案件解读吧!
- 开放原子与Eclipse两基金会联合发布EPL-2.0许可证中译本
- SPDX v3.0解读与中译本
- 《商业开源:开源软件许可实用指南(第三版)》,刘伟(译),人民邮电出版社,https://atomgit.com/translation/Contransus
- 《开源规则——案例、许可证及开源组织》,张平(主编)、徐美玲(执行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
- 《开源心法》,任旭东等著,人民邮电出版社